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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万源市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吴绪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源市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财保5号原告万源市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河街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韦野,经理。被告吴绪,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源市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源市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吴绪占有使用的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万源市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绪占有使用的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晓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家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