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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8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桥英与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曾观荣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桥英,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曾观荣,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221-1号原告刘桥英,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熊凤龙,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小区环南一村2座101、102、104单元。代表人戴斯维,经理。被告曾观荣,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环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胡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桥英与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曾观荣、福建省长��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曾观荣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曾观荣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北龙路北园九巷6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1516973)。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庆  林人民陪��员余亿明人民陪审员 莫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露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