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叶娅明诉许文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娅明,许文胜,吴早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叶娅明。被告许文胜。被告吴早香,系许文胜之妻。原告叶娅明与被告许文胜、吴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建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娅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文胜、吴早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娅明诉称,2014年5月7日,被告许文胜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许文胜在借据上签名并按了手印。现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拒绝清偿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至金溪县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许文胜、吴早香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被告许文胜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叶娅明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汇入被告许文胜金溪县农商银行账户内。当日许文胜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据。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且约定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至今被告未还原告分文本息。另查明,被告许文胜与吴早香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转账凭证、金溪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庭审笔录内容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许文胜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的事实,因有许文胜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故本院应予认定。又因为被告许文胜与吴早香系夫妻关系,故许文胜的上述借款应为许文胜与吴早香夫妻的共同债务。至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方还款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清偿其借款本金10万元及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文胜、吴早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叶娅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本金10万元、年利率15%自2014年5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冰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