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元星与东港市孤山镇刘大房村村民委员会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星,东港市孤山镇刘大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773号申请执行人张元星。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镇刘大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军。申请执行人张元星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镇刘大房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港市孤山镇刘大房村村民委员会在东港市孤山镇经管站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张元星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金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