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正根申请执行刘二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根,刘二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黄正根,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北出口三联公司附近。被执行人刘二娃,男,汉族,现住东胜区北出口惠民小区西惠民钢材市场。关于黄正根申请执行刘二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二娃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二娃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可以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