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牟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严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411号原告牟某某。被告严某某,男,1964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增盛镇增盛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6403012418。原告牟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洪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