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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牟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严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411号原告牟某某。被告严某某,男,1964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增盛镇增盛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6403012418。原告牟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洪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