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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李民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徐守芳与汤中祥、沈汤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汤某,沈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李民初字第00653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吴礼旭,海安县老坝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被告沈某。原告徐某诉被告汤某、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毛 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