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小珍与何启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珍,何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珍,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何启荣,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赵小珍与被执行人何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为9256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所以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何启荣司法拘留15日。目前,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和土地管理机构查询,均没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行字第8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