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吴海滨与陈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滨,陈清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吴海滨,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林庆锋,安溪县感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清伟,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滨与被告陈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良清审 判 员 杨华彬人民陪审员 张文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达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