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大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72号罪犯孙大鹏,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新郑市,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了(2013)昆刑三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大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2013年7月1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大鹏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大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