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高勇与毕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勇,毕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高勇,男,1977年1月9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毕琼,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勇与毕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石首民初字第02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毕琼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1、被执行人毕琼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勇借款90000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毕琼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毕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勇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毕琼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石首民初字第02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郑 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