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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诉被告周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201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负责人王健伟。委托代理人高源。委托代理人唐发新。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诉被告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郭静人民陪审员刘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