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里某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47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边籍,利川市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谭玉兰,土家。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张冬梅人民陪审员 魏陆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凌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