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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里某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47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边籍,利川市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谭玉兰,土家。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张冬梅人民陪审员  魏陆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凌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