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魏某某,盛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被执行人盛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魏某某、盛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4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被执行人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执行人魏某某、盛某某共同负担;执行费12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某某在横山县交通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魏某某在横山县交通局的工程款1019500元,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