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项立良与俞国安、含山县海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立良,俞国安,含山县海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70号原告:项立良,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巢湖市。被告:俞国安,男,汉族,1955年10月20日出生,住含山县。被告:含山县海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善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立良诉被告俞国安、含山县海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立良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俞国安、含山县海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项立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价值6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如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