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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园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960号原告于某某,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屠某某,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新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