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16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xx,谭xx,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163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广西xx被执行人谭xx。被执行人莫xx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谭xx、莫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为此,2016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6)桂1281执1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谭xx所有的位于宜州市庆远镇江洲路xx号的房地产,目前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上述财产变现后,将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分。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书面征询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1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晓覃远飞覃远飞韦厚广韦厚广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覃榜覃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