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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湖南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27号原告湖南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告林敏。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住所地。负责人侯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敏、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林敏名下的总房价为481854元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东景尚公馆×××××房、房屋预告登记证号为望房预星城镇字第×××××号的房产,并由原告湖南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湘A×××××、湘A×××××两辆中型普通客车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湖南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湘A×××××、湘A×××××中型普通客车两辆;二、冻结被告林敏名下的合同总房价为481854元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东景尚公馆×××××房、房屋预告登记证号为望房预星城镇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喜云人民陪审员  李国斌人民陪审员  朱新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