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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项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22刑初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某,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现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被告人项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休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项某酒后驾驶皖J×××××号的小型轿车,在行驶中撞到停在路边的赣H×××××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致皖J×××××号小型轿车受损。项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项某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项某酒后驾驶皖J×××××号的小型轿车由休宁县海阳镇松萝路ABC造型理发室往休宁县海阳镇新塘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松萝路100米处,撞到停在路边的赣H×××××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致皖J×××××号小型轿车受损,赣H×××××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无损失。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项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3.03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休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项某的身份情况证明,被告人项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项某及被害人吴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童某、汪某的证言;3.被告人项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祝丽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斐佳附刑法条文: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