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中民二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建平与孙学华,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平,孙学华,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二初字第136-1号原告:顾建平,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代理人:陈琳,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华,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蒲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军,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平与被告孙学华、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建平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学华及天瑞公司价值5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了(2014)乌中立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天瑞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就本案作出的(2015)新民一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天瑞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天瑞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长 丁勇审判员 谢     彬审判员 何     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陇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