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贾中琳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中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36号起诉人:贾中琳(贾忠林),女,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2016年1月8日,本院收到贾中琳的起诉状。贾中琳称2015年8月12日早晨六点左右,被周玉虎(也叫周虎则)开着机动三轮车撞了一下右脚脚后跟,当天下午,周玉虎让我到羊川医院接受治疗,结果不但没有治好,反而造成其他病症,周虎则还想把我置于死地,并扬言我有后台,法院也不敢把我怎样。故特请求贵院领导速让周玉虎去掉为了挣钱想尽办法一直存害人之心,接受正确的教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经本院释明和指导后,起诉人拒绝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贾中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爱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栗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