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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57号罪犯张军,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高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1日作出了(1999)绥地法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军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8155.00元。罪犯张军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8日作出了(2000)黑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军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7100.00元。2000年10月26日入监服刑。2002年11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27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7月20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8月22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3年1月21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管恶性大小和判决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