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会与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5行初55号原告李明会,男,汉族。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52-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修,局长。原告李明会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本院2016年1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会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