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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任凤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325号罪犯任凤生(曾用名刘新、刘宇轩),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高中文化,因贪污罪被判刑。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月10月22日作出了(2008)北刑初字第87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任凤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11月7日入监服刑。2011年8月1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1月21日经黑河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勇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北安监狱刑罚科科长李英杰出庭提请减刑建议。罪犯任凤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凤生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确实、合法;检察机关同意减刑的意见,应予采纳。根据罪犯任凤生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凤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