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北京沙河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洋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768号原告北京沙河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洋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