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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金文明、凌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金文明,凌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260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俊良,系该行江口支行信贷员。被告:金文明,现在金华监狱服刑。被告:凌富。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与被告金文明、凌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梅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顾俊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文明因在监狱服刑未能到庭,被告凌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作银行起诉称:2013年10月21日,被告金文明由被告凌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申请借款,并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额度为50000元,期限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和期限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逾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金文明发放贷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月利率10.45‰。借款到期后,被告金文明未能归还本金及支付全部利息,被告凌富也未履行保证义务。现请求判令:1、被告金文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14542.93元和自2015年10月11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复息按月利率15.675%计算);被告凌富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由被告金文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凌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金文明答辩称:借款事实,现在答辩人在监狱服刑无法还款。被告凌富未作答辩。原告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金文明和凌富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各方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款申请书、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金文明由被告凌富担保于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三、结欠贷款利息一览表一份,证明经结算至2015年10月10日被告金文明尚欠原告利息(包括罚息、复息)14542.93元的事实。被告金文明、凌富均未举证。本院依法向被告凌富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和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经被告金文明质证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被告金文明曾于2013年12月21日向原告合作银行归还1062.42元(未计入尚欠利息金额)。本院认为:原告合作银行与被告金文明、凌富之间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金文明履行了提供贷款的义务。被告金文明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全部归还本息,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未清偿的利息、罚息、复息。被告凌富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原告依约主张其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被告凌富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文明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未归还的利息、罚息、复息计14542.93元,2015年10月11日起的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之月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凌富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凌富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文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0元,由被告金文明、凌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梅 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