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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龙岩市大华饲料有限公司、上杭县华美种猪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龙岩市大华饲料有限公司,上杭县华美种猪有限公司,武平县华丰种猪有限公司,连城县君山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光华,陈笑珊,张宝华,罗兆清,黄云芳,罗兆熔,李钦云,罗德钧,邱喜云,罗吉源,罗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北路1号。负责人陈克勤,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岩市大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饲料城福三线边A6号。法定代表人张光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杭县华美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蛟阳乡华家村。法定代表人陈清成,总经理。被执行人武平县华丰种猪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象洞乡联坊村。法定代表人张光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连城县君山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庙前镇水北村。法定代表人罗兆清,社长。被执行人张光华,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笑珊,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宝华,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罗兆清,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黄云芳,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罗兆熔,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李钦云,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罗德钧,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邱喜云,女,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罗吉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罗福英,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龙岩市大华饲料有限公司、上杭县华美种猪有限公司、武平县华丰种猪有限公司、连城县君山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光华、陈笑珊、人张宝华、罗兆清、黄云芳、罗兆熔、李钦云、罗德钧、邱喜云、罗吉源、罗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市大华饲料有限公司、上杭县华美种猪有限公司、武平县华丰种猪有限公司、连城县君山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光华、陈笑珊、张宝华、罗兆清、黄云芳、罗兆熔、李钦云、罗德钧、邱喜云、罗吉源、罗福英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大华饲料有限公司、上杭县华美种猪有限公司、武平县华丰种猪有限公司、连城县君山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光华、陈笑珊、张宝华、罗兆清、黄云芳、罗兆熔、李钦云、罗德钧、邱喜云、罗吉源、罗福英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市大华饲料有限公司、上杭县华美种猪有限公司、武平县华丰种猪有限公司、连城县君山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光华、陈笑珊、张宝华、罗兆清、黄云芳、罗兆熔、李钦云、罗德钧、邱喜云、罗吉源、罗福英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龙岩市大华饲料有限公司、上杭县华美种猪有限公司、武平县华丰种猪有限公司、连城县君山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光华、陈笑珊、张宝华、罗兆清、黄云芳、罗兆熔、李钦云、罗德钧、邱喜云、罗吉源、罗福英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