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沾化成达钢与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沾化成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商初字第496号原告沾化成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滨孤路与荣威高速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寿凤,职务经理。被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玉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沾化成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沾化成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风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