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00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瑜、董阁,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