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00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瑜、董阁,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