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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鄢某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信刑初字第455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某,广东省中山市益拍摄摄影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7月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5)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1998年始,被告人鄢某成为“法轮功”练习者并一直坚持至案发。2012年,被告人鄢某开始从“明慧网”上学习制作“法轮功”的宣传资料,并从该网站下载了宣传“法轮功”的文字和视频资料。随后,被告人鄢某将其下载的上述资料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宣传册,或刻录成宣传光盘用于宣传。2012年10月下旬,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民警从被告人鄢某住处搜查出宣传“法轮功”的书籍31本、宣传册32本、宣传资料50张、光盘母盘47张,并扣押了作案工具打印机、刻录机、切纸机、电脑及墨水、空白光盘和打印纸等。2015年7月7日,被告人鄢某在广东省中山市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被告人鄢某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人鄢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利用互联网宣传邪教组织信息、制作宣扬邪教的母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 明审 判 员  王典平人民陪审员  郑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