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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向进山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6号罪犯向进山,男,1990年1月9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本院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渝三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向进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61099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2月13日、2014年10月30日二次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向进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向进山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未缴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未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进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7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