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谭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刑初53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9月21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辩护人马群,黑龙江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东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马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5日18时许,家住铁东海洋大浴池附近的被害人黄某某,因下雨时平房水流沟被邻居张某某家装修用的沙子堵住,造成屋中被雨水浸泡一事与邻居张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扯在一起。张某某的丈夫被告人谭某某上前用拳头将黄某某打倒在地后逃走。经法医鉴定,黄某某腰二椎体骨折,属轻伤二级。2015年9月21日,肇东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工作人员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双方就民事赔偿已和解,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质证、认证的黄某某陈述;张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滕某某、金某某证言;谭某某供述;肇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法医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及本院对黄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黄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谭某某系初次犯罪,当庭认罪,对被害人给予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 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玉敏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