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71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已调解和好,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