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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71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已调解和好,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