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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均豪物业公司),杨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293号原告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均豪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咸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75695616A。委托代理人郭红燕。被告杨海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均豪物业公司与被告杨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均豪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均豪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付来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