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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程因与被申请人杨化刚、孙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程,杨化刚,孙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程,女,1989年2月5日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化刚,男,1987年9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吴岚,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浩,男,1975年12月10日生。再审申请人王程因与被申请人杨化刚、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建民初字第44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程申请再审称,本人与孙浩2009年3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6月4日登记离婚,故孙浩向杨化刚借款未还所形成的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2014)建民初字第4424号民事调解协议中确定其与孙浩共同承担对杨化刚的还款义务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撤销原调解书,予以再审。本院认为,王程在再审审查中确认,2013年7月19日王程、孙浩作为房屋产权人共同前往房管部门与杨化刚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根据该事实可以认定杨化刚与王程、孙浩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签订时王程与孙浩是否存在夫妻关系不影响王程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调解协议的内容并不违法。故王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潇审判员 朱筱敏审判员 陈丽霞二O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