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志军与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胡晓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军,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胡晓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第429号原告:杨志军,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单位,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丽,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邹立新。被告:胡晓玥,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军诉被告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胡晓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胡晓玥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杨世越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亳州城房产(房地权合庐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汉锦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胡晓玥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杨世越名下位于合肥市亳州城房产(房地权合庐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