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5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天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任、柳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腾置业有限公司,王任,柳钦,吴松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310号原告河南天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南、商贸路西升龙凤凰城A区8幢17层1707房间。法定代表人麻言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义群,系原告河南天腾置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任。被告柳钦。被告吴松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任、柳钦、吴松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婧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