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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雄与芦啟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雄,芦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李雄,男,汉族。被执行人芦啟成,男,汉族。本院执行申请人李雄申请执行芦啟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芦啟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雄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乌执字第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忠审判员  张 清审判员  余洪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