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404号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六里桥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明达,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新波,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厦门路8号。法定代表人石磊,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神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飞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柏峥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