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民初字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文朋与林永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朋,林永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字149号原告林文朋,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永泉,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林文朋诉被告林永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文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文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文朋负担。审判员 林瑞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