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徐恩跃与张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恩跃,张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327号原告:徐恩跃。被告:张巍。原告徐恩跃为与被告张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恩跃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恩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恩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芙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