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陶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终14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某,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曾于2013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因吸毒被罚款;2014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又因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9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陶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陶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9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莹审 判 员 彭聪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赵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