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4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简阳市龙鑫管道有限公司与简阳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龙鑫管道有限公司,简阳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4708号原告:简阳市龙鑫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韦明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阳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罗解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简阳市龙鑫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简阳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阳市龙鑫管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阳市龙鑫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阳市龙鑫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原告简阳市龙鑫管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德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