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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袁海连与汪生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3民初132号原告:袁某某,女,土族,1986年2月23日出生,粮农。被告:汪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积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