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袁海连与汪生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3民初132号原告:袁某某,女,土族,1986年2月23日出生,粮农。被告:汪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30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积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