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历宝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15号罪犯历宝连,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武莲县,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8日作出了(1998)齐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历宝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5月19日作出(1999)黑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1999年7月6日入监服刑。2001年8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月25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09年10月29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4月24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历宝连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历宝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