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赖春侨与曾汉瀛、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春侨,曾汉瀛,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赖春侨,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嘉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卿昭,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汉瀛(ZENG,HANYING),男,1977年9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重庆市。被告: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号1-8。组织机构代码:62204980-2。法定代表人:曾汉瀛,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春侨与被告曾汉瀛、重庆中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9日向原告赖春侨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应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16年1月4日,原告赖春侨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2016年1月5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赖春侨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通知原告赖春侨应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赖春侨仍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春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海瑞代理审判员 贺张翡代理审判员 吴静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丽娟速 录 员 谢 冬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