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执字第014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王丽宝、吴红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王丽宝,吴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4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吴江涛,行长。被执行人王丽宝,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吴红旗,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晋江市。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王丽宝、吴红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丽宝、吴红旗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王丽宝、吴红旗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391477.61元;2、被执行人王丽宝、吴红旗支付借款利、罚息(截止至2013年11月18日为40879.0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实际下欠借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被执行人王丽宝、吴红旗赔偿律师代理费用21600元;4、如被执行人王丽宝、吴红旗未履行第1、2、3项义务,则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执行人王丽宝、吴红旗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8号F、阳光城12栋2单元13层2号房产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负担案件受理费8109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宇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5)鄂��汉执字第01489-1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执行人王丽宝、吴红旗院长庭长主审人同意。发。2016-1-14请庭长审批。李德清2016.1.5校对人(即主审人):李德清拟印份数:4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