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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章裕甲与马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裕甲,马向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71号原告:章裕甲,男,194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马向阳,男,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章裕甲与被告马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章裕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马向阳未按时参加调解,���裕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裕甲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裕甲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