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林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林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财保16号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芬芳。被申请人赵林荣。申请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赵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防止被申请人赵林荣转移资产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林荣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镇赵宅村镇中路x号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字第)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林荣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镇中路x号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塘下镇字第),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三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