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4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句××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879号原告句××。被告魏××,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句××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句××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2006年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2010年婚生一子句鹏硕。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感情上产生裂痕,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被告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尤其是从2013年4月开始,被告疯狂购买彩票,欠下40000余元债务,原告在2013年10月将被告所有债务还清,并劝被告收手,被告不但不听,反而愈演愈烈,并抛弃妻子,不知去向。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句鹏硕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魏××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在歌厅相识,2006年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子句鹏硕。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在2013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携句鹏硕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11月6日,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3)北民初字第597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句鹏硕。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当中,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所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双方离婚后,句鹏硕应以跟随原告生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原告句××与被告魏××离婚;二、双方离婚后,婚生子句鹏硕跟随原告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三、双方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均自行解决。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更审 判 员  陈国欣人民陪审员  周津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泽轩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